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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泄密又出新案例】提高警惕!堵塞漏洞,刻不容缓!
日期:2022年04月15日 14:28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朱玉国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近年来,用手机处理公务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群微信办公虽然带来了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却逐年递增!


微信群发布疫情信息,这些公职人员被问责

微信群泄露疫情防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海燕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1月31日,向海燕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

2月2日,向海燕受到警告处分。


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朝盛、工作人员区俊祥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朝盛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俊祥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朝盛、区俊祥进行立案调查。


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明骞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海宗、潘保长、刘方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海宗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

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明骞、曾海宗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保长、刘方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剑媛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剑媛(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可可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

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可可予以立案审查。


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广西钟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军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军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钟山县纪委对杜军进行诫勉谈话。


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乌海市纪委监委会同乌达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乌达区苏海图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乌达区苏海图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乌达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乌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月3日,乌达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乌达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总 结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微信使用八不准

1.不准在微信中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不准以拍照、输入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全部或部分使用微信传播;

3.不准在使用微信时,引用国家秘密文件内容,包括文件名及文号;

4.不准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全部或部分使用微信传播;

5.不准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以及密品的照片、录像,全部或部分使用微信传播;

6.不准将正在起草、酝酿、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履行完定密程序的文件全部或部分使用微信传播;

7.不准将未经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全部或部分使用微信传播;

8.不准通过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涉密文件资料 。

微信保密顺口溜

微信使用须注意,泄密风险要牢记;

勿用微信来传密,否则扩散无边际;

发出没有暂停键,撤回也会留痕迹;

信息转发要谨慎,二次泄密追责任;

图文识别虽便利,照样不能碰秘密;

微信办公划红线,领导带关最关键;

任务传达再紧急,一旦泄密都归零;

警钟长鸣常提醒,莫让微信成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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