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02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03
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04
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05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06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07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08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09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
10
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1
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应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
12
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