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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这件大事,与你我都相关!
日期:2025年12月04日 14:48   编辑:周欢  核稿:史强  终审: 朱玉国   信息来源: 保密观  点击数:

又是一年宪法日,法治教育正当时。

进入12月,我们迎来第八个“宪法宣传周”(活动时间为12月1日至7日)和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宪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学习宪法,与法同行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保密义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法条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彰显了其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明确公民保密责任的普遍性,打破了“保密仅与特定部门或人员相关”的误区;奠定保密法律体系基础,为保密法提供立法依据。


保密之责,你我共担

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公民的保密义务做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在党和国家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保密工作发挥了保生存、保胜利和保安全、保发展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保密工作“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保国家安全、保人民幸福、保民族复兴”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每位公民都应将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转化为自己的日常实践。

信息化时代,万物互联,国家秘密可能就存在于我们每天的工作、生活中。

它可能是随意拍下的军事设施照片,无心摄录的重要区域视频影像,口口相传的行业内部消息,甚至一则经社交媒体传播的工作信息。

保密之责,你我共担,必须做到

管住“手”和“口”。不私自打听、传播国家秘密;不通过互联网传播涉密或敏感信息;不在互联网发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

管好“身边人”。不仅自己要保密,还要提醒身边人增强保密意识,切勿因为“抹不开面子”而泄露秘密。

守住“好奇心”。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存的不存。对于来源不明的所谓“内部消息”,要保持警惕,不围观、不转发、不扩散。

牢记“法律线”。了解基本的保密法律法规,知悉保密法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坚决不触红线、不越雷池。

家是最小国,国是最大家。于我们而言,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责任和义务,更应当是一种能力和习惯。要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识别涉密信息的能力,掌握防范泄密的技能,共同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


                                                                                                                       (保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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