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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综合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0年05月13日 14:30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朱玉国   信息来源: 校办公室  点击数: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火灾对档案的危害,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档案室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室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做好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是部门领导、档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档案室协助保卫处对档案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四条档案室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档案库房严禁设置在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带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内。

(二)档案库房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

(三)严禁使用木制卷柜保存档案。

(四)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与档案保护无关的用电设备。

(五)档案库房用电设备安装或线路铺设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六)档案库房应设置防火标志(牌)。

(七)档案库房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有利于保护档案的灭火器材。

第五条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技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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