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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日期:2020年04月02日 09:07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朱玉国   信息来源: 校办公室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院行政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副院长、督导员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工作分工和院长授权范围独立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负责做好分管或协管工作,完成院长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院长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院长负责。院长和副院长、督导员之间,副院长和副院长、督导员之间要经常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补台,保持学院行政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责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第七条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和校风建设。

第八条 负责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聘任与解聘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进行调配和奖励,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十条 负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学院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学者、学生来院研修或留学,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接受各种捐赠。

第十二条 签发学院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通告等重要文书。

第十三条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督导员。院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审计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会议议题征集、议事规则等按照《合肥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二)党政领导班子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全体院党政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党政领导之间交流协调工作。会议一般不作决策。会后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制订本周重点工作方案,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组织分办实施。

(三)院长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安排,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并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任务,研究处理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学院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学院重大问题和事项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决策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问题和事项内容向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有关专家、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学院法律事务顾问进行咨询,听取意见,由学院讨论决定,保证学院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六条 公文审批制度。学院行政公文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学院行政文件的审批,凡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上报上级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由院长审签,其中,向上级行政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原则上报党委书记会签。属具体工作的问题,或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文件,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领导审签。其中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的工作,需先协商后再签发。各单位报批的文件或材料,原则应统一报送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负责分送院行政领导。学院印章及院长签名章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用印部门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使用程序用印。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学院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同意。上级主管部门交办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重要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院长原则上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学院行政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制度。上级领导、兄弟单位和社会各界重要来宾来院视察、访问、讲学等接待工作,应按照对等对口原则,严格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群众信访制度。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加强院长信箱管理,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由院办公室或有处置权的部门和单位请示院领导后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院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学院出台的相关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学院情况。凡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根据需要通过不同形式,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廉政建设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院行政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章 工作实施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行政工作以及党委会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和决议的组织实施,对党委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督导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及院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院行政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院长或院长委托院办公室对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进行督办。院纪委办(审计室)参与做好学院有关行政工作和行政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工作作风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规范管理行为,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规范服务、依法行政的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程序,按章办事,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

第二十七条 以学院发展和服务师生为己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推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坚决执行学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学院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院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学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守学院会议研究的秘密事项、尚未公开的教学科研项目等,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进行外事活动中,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条 学院行政领导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省政府、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会议和活动。院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十一条 学院行政班子成员按照《院领导、党委委员联系二级院(部)制度》,对口开展工作联系。

第三十二条 学院行政领导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院长公务出差时,要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向行政班子通报,并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工作,做好学院相关工作安排,由院办公室协助安排行程。副院长、督导员外出时,要向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报告,并将行程和有关事宜告知院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

第三十三条 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规范会议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凡以学院行政名义召开的全院性大会,须经院长同意方可召开,由院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承办会务。分管院长根据需要经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可召开二级院(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务由主办单位承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行政工作规则(试行)》(校党〔201722号)同时废止。院行政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校党〔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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