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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日期:2020年04月02日 08:59   编辑:何磊  核稿:  终审:朱玉国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院党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召集和主持院党委会,签发(审定)以学院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有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有关职权。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接受党委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校园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九条 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四)学院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全院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督导员、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校园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会议议题征集、议事规则等按照《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执行。

(二)书记专题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学院党委工作重要事项交换意见、沟通情况;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党政领导班子周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全体院党政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党政领导之间交流、协调工作。会议一般不作决策。会后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制订本周重点工作方案,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意后组织分办实施。

(四)党员代表大会。学院试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该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如果涉及党内选举,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党委会的工作汇报;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规定行使有关职责。

(五)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有关院领导出席,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主要是通报学院重要工作;听取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文件审批制度。学院党委公文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学院党委文件的审批,凡属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审签;属需要党委、行政共同行文的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会签;属具体工作的问题,或属已经学院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书记审签,其中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的工作,需在协商后再签发。各单位报批的文件或材料,原则应统一报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分送院党委领导。学院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用印部门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使用程序用印。

第十七条 请示报告制度。学院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同意。上级党组织交办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重要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根据学院党代会常任制要求,院党委一般应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1次工作。主要报告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制度。上级党组织领导、兄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社会各界重要来宾来院视察、访问、讲学等接待工作,应按照对等对口原则,严格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群众信访制度。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坚持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由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由院办公室或有处置权的部门和单位请示党委相关领导后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制度。坚持党务公开,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党务院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学院党委工作中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及时地向党员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习调研制度。院党委班子成员以每月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学期学院工作专题研讨会等制度为重要平台,注重加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理论的学习,做到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做学习的表率。

大兴理论联系实际之风,全面落实院领导、党委委员联系二级院(部)制度以及深入基层调研制度,党委班子成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讲求质量,不搞形式主义,注重结合思想和工作总结,实事求是地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委班子成员同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廉政建设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遵守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章 工作实施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负责对党委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对党委决策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主动应对;凡经院党委会作出的重要决策,如确需调整或完善,应及时向院党委汇报,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院党委决策情况的督办,确保院党委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工作作风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改进作风,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三十条等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十九条 凡经院党委会研究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党委班子成员不得有任何与院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院党委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院党委同意。

第三十条 院党委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要求,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守院党委研究的秘密事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院党委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进行外事活动中,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省委、上级主管党委部门和学院统一安排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院党委班子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按照《院领导、党委委员联系二级院(部)制度》,对口开展工作联系。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党委书记公务出差时,要通报班子成员并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工作,做好学院相关工作安排,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安排行程。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外出要向主持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报告,并将行程和有关事宜告知党委办公室,以便保持联系。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应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规范会议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凡以学院党委名义召开的全院性大会,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党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承办会务。党委委员根据需要经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可召开二级院(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务由主办单位承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校党〔201722号)同时废止。院党委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校党〔2018〕19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行政工作规则

下一条: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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