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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 保密工作“十严禁”
日期:2022年04月27日 15:40   编辑:史强  核稿:  终审:朱玉国   信息来源:  点击数:


01

严禁将涉疫涉密资料标识为非涉密资料、需普遍传达的信息标注密级,做到既保证公众广泛知悉,又确保信息安全。

02

严禁复印、扫描、传真涉疫涉密文件资料、紧急敏感事项资料。

03

严禁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上制作、复印、扫描、销毁涉疫涉密及工作秘密、内部敏感信息载体。

04

严禁使用手机图文识别小程序拍照、存储、处理涉疫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05

严禁个人私自查阅、复制、公布疫情防控的各类文件、报表、材料、流调报告、病人隐私信息等资料。

06

严禁通过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QQ、微信、MSN、微博、钉钉)等存储、处理、传输涉疫涉密或内部敏感文件、资料以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

07

严禁擅自外传未经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

08

严禁随意扩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的知悉范围。

09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以及省市委、政府文件全文、摘要。

10

严禁私自处理失泄密事件。发现失泄密情况需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和保密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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